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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代表”李宝俊终审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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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挖坑代表”李宝俊终审获刑五年
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 上诉坚称自己无责 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今年8月,李宝俊坐轮椅听取一审宣判
(资料图)
 

2015年1月24日凌晨,徐州市人大代表李宝俊因私挖地下室导致北京市德胜门内大街93号门前发生坍塌。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宝俊有期徒刑五年;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卢祖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现场负责人李海轮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后,李宝俊和卢祖富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记者获悉,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宝俊、卢祖富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

找无资质施工队 明知存隐患仍挖地下室

去年1月24日凌晨,北京市德胜门内大街93号门前坍塌,出现大坑,导致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破坏。经调查,事故原因是房主李宝俊偷挖了深达18米、相当于6层楼高度的地下室。李宝俊的徐州市人大代表、海荧集团董事长的身份随后被曝光。

北京市西城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李宝俊将其购买的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

李宝俊要求卢祖富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祖富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另指派无资质的被告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其间,在施工人员提出存在事故隐患时,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

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

经鉴定,因93号院施工现场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

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了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给周围居民和多家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判刑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卢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李宝俊和卢祖富不服,上诉。

上诉

坚称无责

称开挖地下室是施工方提出的

李宝俊表示,他将案发地的修建工程交与曹某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并签有合同,相关的施工许可手续办理亦由曹某负责,开挖地下五层系卢祖富等人提出并施工的,他作为合同一方只是接受施工结果并给付费用,他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李宝俊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原判采信的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存在疑问,鉴定所确定的损失金额不准确,应当重新鉴定;而本次事故,是由于施工人员不按照正常的施工规范操作所致,施工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卢祖富提出,他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原判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对其量刑过重。卢祖富的辩护人则表示,本案价格评估、价格鉴定评估单位、鉴定机构的资质存疑,鉴定确定的损失金额过高,建议重新鉴定。

争议

李宝俊应否担责?

明知有问题仍施工

系主要责任人

关于李宝俊所提其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问题,二中院查明,在案证据可以明确证实,李宝俊虽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因李宝俊无法提供相应的修建手续,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

后李宝俊让无施工资质的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接手该工程,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从未参与过该工程的修建;开挖地下室五层是李宝俊以93号院业主的身份对卢祖富、李海轮等人提出的要求。

且施工期间,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工作人员曾对其约谈,明确提出该处系违法施工,要求其停止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亦曾提出异议,李宝俊仍予以坚持,故李宝俊应系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其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对施工负责人是否量刑过重?

原判量刑适当

不予改判

卢祖富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卢祖富是李宝俊聘用的个体施工队的负责人,是按照李宝俊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但其作为个体施工队的负责人,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去承揽该工程,在无施工图纸、无任何技术保障的情况下就按照李宝俊的要求违规开挖地下室,在现场施工人员提出流沙有安全隐患时,仍要求继续施工,最终造成事故的发生,其应系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原判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量刑亦适当,故卢祖富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终审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中院认为,上诉人李宝俊、卢祖富,原审被告人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

西城法院根据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经查,出具本案相关价格评估结论书与相关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机构均具有相关资质,相关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12月20日,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宝俊、卢祖富的上诉,维持原判。

追踪

受损居民仍未拿到赔偿

直到今年5月11日记者回访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时,因坍塌而受损的居民仍在外租房居住。什刹海街道办事处一直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发放救助金。

昨天上午,什刹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后,附近塌陷的路面早已修好,93号院内大坑已被回填,周围有钢板围挡,但地面现在仍是一片废墟,院内被填上后一直保持着原来的样子。

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在今年12月之前,对受损居民发放每人每天150元的临时安置费一直都给着。对于今后的安排,她表示,坍塌事故发生至今,由于定损困难,以及李宝俊的刑事案件未终结,居民的赔偿问题仍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街道一方也一直在督促李宝俊一方进行赔偿。

“现在刑事案件有了结果,已经有部分受损住户将李宝俊方起诉至西城法院索赔,具体到什么程度还不清楚。”工作人员表示,此案属于侵权案件,李宝俊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街道办为居民分发的安置费属于垫付,这部分钱款后期也要向李宝俊进行索要。

(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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