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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禁装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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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安部:
易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禁装摄像头

 

本报讯 昨天,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等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传播时,应当对当事人、机动车号牌等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在合理设置方面,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违反条例上述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截至2016年12月27日。(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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