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卫计委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同时规定,今年年底,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
在设施配置上,《意见》指出,包括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推荐标准见附件)。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火车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
《意见》提出,力争到2016年底,全国省会城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地区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到2018年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