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记者 张鸿雨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石龙区法院获悉,被告人刘某从自己吸食的毒品中拿出2.07克出售,共售得279元,最终以贩卖毒品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院新闻发言人梁剑峰说,被告人刘某,男,30岁,2002年10月29日因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劣迹斑斑的刘某没有戒掉毒品,为了以贩养吸,2016年9月9日15时许,在市区某快捷酒店内,刘某分别以海洛因500元/克、冰毒100元/克的价格将0.18克海洛因、1.89克冰毒卖给马某某、李某某二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冰毒约2.07克。9月26日,刘某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石龙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向石龙区法院提起公诉。
石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将自己购买的毒品向他人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刘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于11月22日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