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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过户 受赠房产“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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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感情好时房赠我。感情破裂咋处置?市民张女士很懊恼——
未完成过户 受赠房产“飞了”

 

结婚前,男方给女方写了一个房产赠与协议,离婚时女方想着可以得到对方的一半房产,并起诉到新华区法院,没想到法院并未支持。日前,市民张女士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十分懊恼。

据了解,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15年11月初经人介绍认识,因王先生年龄较大,故双方在认识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就开始谈婚论嫁。张女士为了让自己有保证,在双方举行婚礼前又提出要求,如果王先生对自己是真心的,就必须写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王先生婚前房产的一半份额赠与自己,否则就不结婚。王先生无奈只好给她写了一份赠与协议,同意将自己婚前房产的一半赠与张女士,但是双方并未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没有想到的是,在举行完结婚仪式没几天,双方就爆发矛盾,张女士搬回娘家居住不再和王先生接触。两个月后张女士将王先生起诉至新华区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判决分割王先生的一半房产,王先生因此向法院请求撤销两个多月前所写的赠与协议。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

明明有赠与协议,为何张女士没能得到想要的房产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的马文峰律师,马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王先生对该房屋的赠与并未进行房产变更登记,依法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法院最后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请求是正确的。

同时马律师还表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所签署的关于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甚至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内容的书面协议。目前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中都对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给予了认可。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但内容中不得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约定干涉婚姻自由也不得以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非法谋取另一方的财产为目的。例如,在婚前财产协议里,约定一方要想跟另一方结婚,就必须把自己的房产给予另一方,这样的约定干涉了结婚自由,又有借婚姻谋财之嫌,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要特别注意法律对协议的基本要求,避免出现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情况。

另外,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老年人再婚时的财产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子女担心老人的财产落入别人手里,不同意甚至阻碍老人再婚的现象增多。通过婚前财产协议的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老年人再婚时的财产问题。再婚老年人可以通过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或者用公证的方式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的,以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焦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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