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死伤者家属起诉动物园一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正式立案。在诉讼中,原告向园方提出共计154万余元的赔偿。11月22日,原告向延庆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指定管辖申请,要求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原告:共索赔154万余元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死者周某的家人与伤者赵女士共向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提出154万余元赔偿。
起诉书显示,两人提出的都是侵权诉讼,死者周某的三名亲人作为原告,向动物园索赔近124万余元,赵女士则提出了30万余元赔偿。
原告认为,家人误判过了猛兽区而下车有一定过错。但作为经营者的动物园管理方过错明显更大,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此前,动物园负责人曹志杰曾多次表示,赔偿问题要依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如果对方提起诉讼,园方也将应诉。
今年7月23日,八达岭动物园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8月24日,延庆区政府调查组发布调查结果称,该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原告申请提级审理
原告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已由延庆区法院立案。延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赵女士起诉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已决定登记立案,时间是11月15日。
11月22日,原告向延庆区人民法院递交《指定管辖申请书》,请求将本案上报,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原告认为:延庆区政府地方保护倾向明显,延庆区人民法院会因行政干预而难以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审理;此外,本案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依法应当由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
原告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目前提级审理的申请暂时没有结论。
动物园:将尊重法院判决
针对伤者起诉一事,11月22日,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相关负责人曹先生回应称,既然走司法程序,那么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最终由法院来裁决,他们将尊重法院的判决。
“最开始就说得很清楚,如果这件事情能协商解决就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就依法依规来处理。”曹先生说。
曹先生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事件发生后,园方与受害者家属方一直保持沟通。刚开始园方与受害方都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坐下来谈判,希望就此做一个了结。但是,双方的商谈并不成功,在赔偿数额、责任认定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曹先生认为,政府部门已调查认定老虎袭击游客事件并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园区属于没有过错的一方。
律师:动物园有一定责任,但完全赔偿154万余元并不公平
行政部门调查认定,该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此动物园认为自己并无责任,此举也引发争议。
法律部负责人称,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必须落实到位。
也有评论分析,行政部门认定该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只意味着政府不对动物园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表明动物园不存在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在法律上,具体的责任问题并非一项行政调查就能证明的,是要交由法院来审理、认定、裁决。“动物园确实也做了相关服务措施,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诸如树立了相关警示等,但关键在于安全注意义务做得够不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邱宝昌认为,动物侵权是特殊侵权,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称尽到相关责任义务,就需自行举证“证清白”。
在邱宝昌看来,对于这种开放式的猛兽区,动物园要尽到的义务显然需要满足更高的标准,但实际上动物园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动物园是有一定责任的,但让动物园完全赔偿154万余元并不公平。不过,最终的赔偿数额还是要交由法院综合认定。”
■ 焦点
1.原告在诉状中详陈索赔5大理由
原告向园方提出共计154万余元赔偿。其中,死者周某的三名亲人作为原告,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24万余元,赵女士则提出30万余元赔偿,包括医疗整形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周某家人认为,动物园管理方过错明显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的家人在诉状中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动物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对于周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过错包括:
1.自驾车游览野生动物园猛兽区系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开展此项经营活动,没有经过任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过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经营。
2.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并没有对游客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
3.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对猛兽和游客进行有效的隔离。
4.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既没有应急预案,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救助设施及设备(如警示牌数量不够、没有麻醉枪和电警棍等),并且对其员工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
5.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对于伤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护理(如有效包扎、止血)行为。以上因素是造成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另外,赵女士称,在被告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及时、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周某下车施救原告赵女士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其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见义勇为”。
原告方称,事发后,他们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起初对方态度积极,有赔偿意愿,但在政府部门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之后,不再同意予以赔偿,也不再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
2.申请提级管辖是否妥当?
原告认为延庆区人民法院会因行政干预而难以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审理,申请提级管辖。这是否会改变案件审理法院?专家律师均表示“不看好”。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民事案件原告当事人需要从案件诉讼标的额和影响等情况,确定符合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进而直接到对应级别的法院去立案。法院一旦立案,一般会采取“管辖权恒定原则”(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即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间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如果赵女士一方认为,本案属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则其应当直接到相关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立案。
此外,张韬律师称,赵女士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指定管辖只能由上级法院来指定,本案不属于提级管辖范畴。
华北电力大学民诉法王学棉教授也表示,指定管辖的原因分两种,一是事实原因,即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比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
二是法律原因,即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法律相关规定不适合审理相关案件。比如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员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或者是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应报请二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因此,此案中,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理由不充分。
此外,王学棉教授提出,当事人虽然质疑延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平审理的可能性,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延庆区人民法院会出现不公正审理的情况。
其分析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的权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此举更像一种诉讼策略或者诉讼手段。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应该由中院负责审理案件,只需要提高案件的赔偿标的达到中院管辖的金额标准即可,但提高诉讼标的,则要承担未获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原告方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