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凤出生在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母50多岁了,他们一直希望女儿能够找一个可靠的男人成家。3年前,他们得知小凤在和一个外地男子谈恋爱,坚决反对,但女儿不顾家中阻挠,依旧选择和对方在一起。最后,因为怀孕的缘故,小凤的父母只好默认了此事。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去年底,小凤死了,竟然是被自己深深爱过的“老公”方磊捅死的。近日,法院一审对这起故意杀人案宣判,方磊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今,小凤和方磊3岁多的女儿失去了依靠,这个家已支离破碎……
女子朝三叔大喊:救我!
事发
刘全是刘小凤的三叔。2015年12月27日16时左右,刘全在他二哥刘福门前看到的那一幕至今让他记忆深刻。据刘全回忆,当时他正在自家的院子里割树皮,转身看见二哥刘福的门前坐着刘小凤和她“老公”方磊。
“我觉得有点奇怪就去看看。”刘全说,接下来看到的场景让他惊出一身冷汗。刘全描述,方磊抱着刘小凤坐在地上,两人的胸口处都有血迹,方磊的手里拿着一把约20厘米长的水果刀。
刘全说,当时刘小凤朝他喊:“三叔救我,方磊他捅了我一刀后又捅了自己一刀。”方磊在一旁歇斯底里地说:“我爱小凤,我愿意和她一起死。”刘全赶紧把刀抢了过来扔到远处,并通知了刘小凤的父母刘福夫妇。
村里的其他人也帮忙打了120,但为了赶时间,刘全用他的农用三轮车将两人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并在医院报了警。
小女儿出生后就送人了 大女儿才3岁
唏嘘
刘小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方磊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8日被逮捕。
今年7月20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方磊犯故意杀人罪,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小凤的父母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及停尸费、抚养费等共计356018元。
34岁的方磊是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刘福表示,他并不清楚女儿小凤和方磊是怎么认识的,他们不同意小凤和方磊在一起,但后来因为小凤怀孕,他们才同意两人一起生活。“他们同居了3年多,一直没有领证。后来因为方磊的工作不稳定,小凤不愿意再和他在一起,在生完第二个女儿后,小凤就回家住了。”刘福说。
刘馨是刘小凤和方磊的大女儿,2013年出生,仅有3岁,她的妹妹出生后不久就被送人了。
无意杀人 对方要分手,自己一直想挽回
供述
法庭上,方磊对持刀捅刺刘小凤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无意杀死小凤。
方磊说,2015年7月,刘小凤以生活太累提出分手,并搬回娘家居住。
案发当日,方磊坐火车到万宁,又换乘公交车、摩托车,几经辗转才到刘小凤家。在刘小凤家,方磊看到她正一边吃饭一边给女儿喂饭。“我跟她说好好谈谈,但是她不理我,并让我离开。”看到刘小凤的心情不好,方磊便想回海口,准备下次再谈。
因为中午没有吃饭,方磊到附近超市买了一瓶营养快线和一包饼干。“我想买些水果回去找我老婆,就买了一把水果刀,但小卖部的水果太贵就没有买。”
方磊带着水果刀折回刘小凤家,再次恳求刘小凤不要离开他。可刘小凤一直在玩手机,不搭理方磊。“再玩就把你的手割掉。”方磊说完,从裤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
刘小凤一惊,便用右手抢刀,急疯了的方磊不顾一切地捅了刘小凤一刀,然后回转刀锋,捅向自己。两人倒地,都在痛苦挣扎。刘小凤大声地喊三叔来救她,可一切都已经晚了……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庭审
面对指控,方磊辩称其无意杀死刘小凤,是与对方抢刀过程中失手致人死亡,自己无能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事实夫妻关系,没有杀害对方的动机,买刀是为了削水果用,符合情理,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而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对此,经法院审理调查,被告人蓄意购刀后重返被害人家,捅刺被害人的身体胸腹部,捅刺力量之大、伤口之深,难以用无意伤害被害人的理由进行解释。另外,方磊在购刀后实际上并未购买水果,且普通家庭并不缺乏削切水果的工具,而被告人有意识地购买并携带刀具返回被害人家,继而直接持该刀刺死了被害人。
同时,方磊手持刀刃长达13厘米的刀具在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后,又在案发现场捅了自己一刀,被告人也并没有向他人呼救或者做出尝试救助被害人的行为表示。
从上述过程看,断定被告人抱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的主观目的并无不妥,且不排除其积极追求二人同归于尽的目的,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具有杀人目的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赔偿丧葬费等两万多元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磊面临生活困境时,不能正确处理情感纠纷,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杀人目的仅成立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对犯罪如实供述的理由成立,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未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情况也应在量刑中进行权衡。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人起诉有理,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死亡赔偿金、停尸费、抚养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票据,且未与医院进行结算,考虑到本案中存在被害人在送往医院后于当日死亡以及救治被害人过程中确实发生交通费用的事实,故酌情裁判医疗费用1000元、交通费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参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589元的标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获得的赔偿为丧葬费25294.5元、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6794.5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方磊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6794.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9日,海南省一中院做出以上一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