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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强化烟花爆竹管理
平顶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攻坚办获悉,继市政府出台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之后,市攻坚办又发出通知,要求公安、安监、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司其职,在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等环节加强监管,从严从重查处违规行为。

据介绍,根据市政府新近出台的《平顶山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高新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石龙区也将就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出台相关规定。

市攻坚办通知要求,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安监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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