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吕占伟 通讯员 雷颖浩
本报讯 警察出警执行公务,苏某甲等人抢夺执法记录仪,谩骂、殴打出警民警。近日,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苏某甲等6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零9个月,并被宣告缓刑。
法庭经审理查明,去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乙、祁某乙酒后行至市区神马大道河南中开电气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发现有人在高新区遵化店镇祁营村土地上施工。苏某乙以自家的土地赔偿不到位为由阻碍施工,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民警郑某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后,带队到现场处置。经劝解,苏某乙、祁某乙回家。
当日16时许,祁某乙到苏某乙家称有人仍在祁营村土地上施工,二人便一起过去再次阻挠。高新派出所民警郑某等人劝说无效,双方发生争执。苏某乙、苏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祁某甲、祁某乙、聂某等6人以谩骂、殴打、抢夺执法记录仪的方式阻碍民警郑某等人依法执行公务,在撕扯中,苏某甲将郑某摔倒,致郑某左手第4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级,伤残程度为10级。
案发后,苏某乙、祁某乙、聂某先后到高新派出所投案。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张某、祁某甲、祁某乙、聂某等6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苏某甲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对其社会评估调查,宣告缓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