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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扔受伤老人致死,怎能“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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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7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跨省扔受伤老人致死,怎能“免刑”?

 

□徐明轩

2014年1月2日,在安徽省临泉县因车祸受伤的老人朱天民,被派出所民警带到医院处理伤口后,竟被抛弃在了河南省新蔡县。次日朱天民不治身亡。这起“警察跨省抛弃老人案”,被媒体报道之后轰动一时,司法机关追究了民警齐保国、韩鸿华以及司机秦振涛的“滥用职权罪”。

此案经过了起诉、检察院认为判决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齐保国申诉,历时两年多,直到阜阳中院今年做出再审判决,3名被告人居然都“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主张从轻处罚的主要理由是,朱天民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造成,与被警察抛弃“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从法医学上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代表不存在刑法上的归责关系。《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民警本身负有救助危难之中公民的义务。两名警察动用警权,调动车辆将奄奄一息的老人送往邻省,抛弃路边,致使老人没有得到充分医治,更没通知家属,最终不幸死亡,这种抛弃行为至少延误了死者的治疗。负有救助伤者义务的警察却主动将伤者抛弃,难道不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吗?

被媒体曝光后,涉事警察又建立攻守同盟。然而,安徽临泉县法院、阜阳中院两级法院,在检察院一度认为判决畸轻提起抗诉的情况下,以死者的死亡与被抛弃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认罪态度较好”等理由,对3名被告人都“免予刑事处罚”。

这样的鞭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可能会形成恶劣的“破窗效应”。如此亵渎警察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案子,都没有得到严厉的惩罚,那么何以杜绝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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