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帆
摘要┃侦查主导刑事诉讼,直接且充分利用了侦查的成果,突出了打击犯罪的效率,但牺牲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在这一模式下,证人、鉴定人等不出庭成为常态,律师的辩护职能受到抑制,庭审似乎流于形式。
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内容上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针对的就是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的印象,一宗刑案发生后,只要公安把人抓到,这案子就算破了。“凶手”落网后,公安机关马上举行立功受奖大会也常见诸报端。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侦查活动及在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卷宗等证据材料,对于最后的定案具有决定性意义。警察破了案,法官在庭审中推翻的情况极为罕见。这也是有学者将“以侦查中心”的诉讼模式称为“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的由来。
侦查主导刑事诉讼,直接且充分利用了侦查的成果,突出了打击犯罪的效率,但牺牲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坊间常以“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来调侃这条刑事正义的“流水线”。在这一模式下,证人、鉴定人等不出庭成为常态,律师的辩护职能受到抑制,庭审似乎流于形式。
法学界和公共舆论对“以侦查为中心”不乏制度批判,最高法院也不乏对“以庭审为中心”的强调,并推出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系到公、检、法、司、安及律师等社会力量的责权利调整,光有最高法院的吆喝,实难推动其他部门的参与。这也是法院改革在诉讼制度上收效甚微的原因之一。
司法改革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转向,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两年前的一句话,到今天的一纸“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推进有了实质进展。接下来,就是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毕竟,预防冤假错案,最终都要落在每一宗个案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