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静
本报讯 银行卡被盗刷谁该担责?记者昨天从湛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借记卡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市区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冯先生存款损失3366.9元;驳回原告冯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市民银行卡深夜被盗刷
据湛河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2006年7月30日,平高电气员工冯先生开通某银行一张借记卡作为工资卡,未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业务。今年3月23日下午,冯先生下班后在该银行的ATM机取款100元,显示余款3871.31元。次日上午冯先生在上班途中再次在此处取款时,发现该卡被盗刷,余款仅为130.31元。经银行查询,该卡内的资金于今年3月23日晚在苏州新区ATM机上被取款3700元,手续费41元。冯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并报警,后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予以立案。
法院: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冯先生使用的借记卡一直由自己设置密码、持有并管理使用,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冯先生与被告某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冯先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被告某银行则应遵守有关储蓄存款的金融法律法规,对储户银行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及对储户存款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并保证储户资金安全。因原告冯先生于今年3月23日下午在本地ATM机上取款,而该卡当晚在苏州市ATM机上被取款,原告冯先生次日发现后立即向银行客服挂失并拨打110报警。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对原告冯先生银行卡账户的存款被盗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由于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在现实生活中,持卡人泄露密码并非密码泄露的唯一途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被非法安装仪器、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或银行卡信息被破解的可能性。作为专业银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加密技术及识别真伪技术,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维护,保障储户在用银行卡交易的全过程中处于安全、保密的环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银行卡被复制、伪造而给储户存款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法院判决银行担责90%
本案中,他人以非法手段盗取原告的存款,被告某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保障原告资金安全,被告某银行存在一定的违约过错,依法应对原告冯先生的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使用银行卡提取存款时,必须正确使用密码。原告冯先生虽自述人卡未分离且涉案银行卡的密码没有向第三人泄露,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慎保管及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涉案存款被盗刷后,原告冯先生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的发生,及时寻求救济。被告某银行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冯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一般理性标准,推定犯罪嫌疑人于今年3月23日盗刷原告冯先生所持借记卡内的资金使用的是伪卡。因此,经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某银行对原告银行卡账户的存款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即被告某银行需向原告冯先生赔偿3741×90%=3366.9元;原告冯先生自行承担10%的责任即3741×10%=374.1元。对于原告冯先生主张的超出此部分的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冯先生与被告某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故原告冯先生主张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