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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检察院对王某 实施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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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6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叶县检察院对王某 实施附条件不起诉

 

□记者 杨沛洁

本报讯 6月15日下午,在叶县检察院三楼会议室,该院检察官对王某进行帮教后,由监护人将其领回。至此,该院完成了对王某的附条件不起诉。

王某系未成年人,是一名成绩突出的学生。2015年7月,他在叶县境内参与一起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活动,触犯了刑法,应予以严惩(同案犯罪嫌疑人已另作处理)。该院考虑到王某未成年,且成绩优异,非犯罪主犯,认罪态度好,没造成严重后果,就决定实施附条件不起诉。

据悉,这是今年叶县检察院首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当天,该县关工委、团县委、教育部门人员参加了旁听,对叶县检察院的作法给予充分肯定。

据介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院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不起诉考察期,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出现违反义务情形,检察院将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现违反义务情形,检察院将对其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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