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本月,全国范围内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
部分地区上调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其中山东、陕西等地在去年上调了津贴标准。山东省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陕西省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月到8月,而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月到10月。
多地标准数年未变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记者统计发现,在已经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部分地区的标准已多年未涨。
例如,广东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至今都未调整;河南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是2008年就已制定的。
与其他省份不同,目前,天津高温津贴已经实行动态调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发放。
“高温津贴是岗位津贴,是一种劳动补偿,其调整还是应该与工资挂钩。”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分析称,未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并进行细化。
高温津贴不能成“纸上权益”
近年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都曾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其中,广东省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本月初,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6月15日至7月29日期间,在全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被列入检查内容。此次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是重点。(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