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1日发布,罪犯黄光裕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黄光裕,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香港永久性居民。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201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两亿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光裕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黄光裕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两亿元不变。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光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
北京检察机关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北京市第二监狱所提减刑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罪犯黄光裕已经主动缴纳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共计人民币8亿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66.94万元。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法院裁定对罪犯黄光裕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止。原判决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两亿元不变(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