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30日,国家旅游局向各地区旅游局下发了修订后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印发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停止实施。新《办法》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从6条增至9条。同时,记录时间从最长的1年至2年,增加到1年至5年。同时,增加了针对旅游从业人员违规的规定,同样列入不文明记录。
破坏环境新入不文明记录
原《办法》中,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行为共6条,修订后变为9条。新增“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其他不文明行为还包括: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等。
从业人员新纳入监管范围
原《办法》中,并未对业内人员相关违规行为作出规定。而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监管范围,将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即“旅游从业人员”违规,也纳入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新《办法》明确,旅游从业人员其在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侮辱、殴打、胁迫游客;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也将纳入记录。
违规信息保存时间增3年
原《办法》中,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2年。而新《办法》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当事人受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保存期为2年至4年;未受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