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其实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老人也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越来越凸显。
案例
老人遭儿家暴受伤
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因无法忍受儿子对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对她殴打,扬言杀死她,甚至导致她腰椎骨折,还抢走她的身份证,杨敏英(化名)老太近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海淀法院现已受理此案。
78岁的杨老太称,自去年以来,她的儿子高某多次到她的住所挑起事端,对她进行殴打,扬言杀死她。“今年3月26日上午9点30分,我儿子闯入我的住所,将我推倒,双手掐我的颈部,还把我的身份证抢走了。”杨老太随后报警,因疼痛难忍,她被送到积水潭医院,经诊断为腰椎骨折。
杨老太认为,自己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这对她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无独有偶,72岁的四川老人杨老先生夫妇也在反家暴法实施后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据媒体报道,杨老先生称自己长期遭长子家暴,20年前长子就因父亲为妹妹置办嫁妆而大闹。“他嫌我在他结婚时没拿钱给他,拿起刀要杀他妹妹,我们俩在院子里发生了肢体冲突,他向我动手。后来又因我阻止他打老虎机,大发雷霆向我动手,从此三天两头吵架,偶尔也有动手。后来他打他老婆,我说了他,他就从背后一拳打在我的腰上,我往前扑,前额撞上灶头。他又拿铁铲打我腰杆,还把我推到3米多高的坡下,又撞伤额头。民警开车送我到医院,一躺就是一个多月!”
杨老先生希望以后再也不要见到儿子。“我和老伴实在不能忍受他了。我们希望他停止家暴,迁出我们的住所,不要和我们有任何接触!”
现象
老人羞于家丑外扬
遭子女家暴问的比告的多
“有位老太太来求助,她被丈夫殴打要离婚,她的一儿一女也不管她、虐待她。老太太老想办低保,被要求提供子女的经济情况等证明,但她不愿提供。她子女的条件不算太差,照理办不了低保,应由子女来赡养她。但她怕跟孩子说后,被谩骂、威胁,就只一个劲儿要办低保。”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反家暴领域专家李莹律师告诉这位老太太,离婚后她的晚年生活两个孩子应该管,否则她可起诉子女要求赡养。但老人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死活不肯告她的孩子。
很多老人都是伦理、亲情、陈旧观念等纠结在一起,不愿意曝家丑和告子女。所以,目前曝出来的家庭暴力多为夫妻间的。“我们虽时常接到一些咨询,许多老人遭受子女家暴、虐待和遗弃,但他们没办法把自己的孩子告上法庭,有的到最后实在被逼无奈才去告。”另外李莹律师认为,精神暴力比身体暴力的举证还要难,虐待也需要到一定程度才能认定。“除非产生后果,如不给老人看病,老人就病死了,或不给老人吃东西,老人饿死了。若无明显造成后果,就很难追究。子女骂父母,当时马上录音可作为证据,但让老人录音,去固定证据,老人也不会。”
后果
老人遭家暴多为虐待
施暴子女需承担法律责任
李莹律师还时常接待类似这样的咨询:一位老母亲被儿子赶出家门,锁也换了,老人回不了家;另一对老夫妇被大儿子送到小儿子处照看,却吃了闭门羹,只好在过道上打地铺,引发社会关注。
李律师认为,其实,对老人的身体暴力不一定很多,但有一些精神暴力,比如对老人忽视、照顾不周、冻、饿,老人生病了不带老人去看病,还有威胁、谩骂等,类似于虐待的这种比较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还提到“常回家看看”,不经常回家这种精神上的忽略也是一种暴力。
以前对家庭暴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一个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李莹说,以前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就是身体暴力,不包括其他。而国际上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四方面: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和性暴力。现在,《反家庭暴力法》纳入了精神暴力,是一个进步。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前,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禁止家庭暴力。像殴打老人,以前也属家庭暴力,但没有特别有效的处置方法。而该法倡议了一些比较有效的处置机制,对轻微的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发告诫书禁止家暴,法院可以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像杨老太遭受儿子家暴,她儿子可能涉及什么法律责任?李莹律师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杨老太腰椎骨折,可要求伤情鉴定,如果很严重,被儿子殴打致轻伤以上,就可追究儿子的刑责。若未构成轻伤,也因儿子给她造成伤害,她可追究儿子的民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杨老太报警了,警方经查实后,也可对她儿子予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训诫等。
释法
申请保护令门槛低
少有子女保护令下再打老人
老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也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而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李莹律师认为这也是该法的一个亮点。“家暴不一定已发生,只要老人有现实危险,如子女威胁要打老人,法院就可以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门槛低,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得到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多种措施,可让受害老人远离子女暴力环境。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禁止子女实施家暴;禁止子女骚扰、跟踪、接触老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子女迁出老人住所;还可以有保护老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而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了送达受暴老人及其施暴的子女外,法院还要送达公安机关及居(村)委会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居(村)委会等应协助法院执行。
“如果违反保护令,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法院可对其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责。还有一个罪名,就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因为我们现在这方面刚刚起步,所以还没怎么发现有追究刑责的。像我国台湾地区还有专门的罪名叫违反保护令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款。”
李莹律师补充说,我国法院于2008年开始试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很好,很少有子女违反保护令再打老人的。
支招
老人遭家暴
可申请临时紧急庇护
有的老人遭受子女家暴很严重,很危险,还可以寻求庇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该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依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李莹律师认为,因为“庇护”刚起步,并不是很完善,但该制度本身非常好,有的老人通过庇护能较快摆脱暴力环境。
警示
子女不能因保护令
而拒绝赡养老人
如果子女对老人实施家暴,法院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该子女会不会因此失去继承权?
李莹律师认为,《继承法》规定了子女没有继承权的一些情况,包括有杀害、伤害或虐待父母的行为。但是否构成家暴要经法院认定,要有证据。除非老人订立遗嘱,或子女自己放弃继承,而如果是法定继承,说该子女实施家暴,要剥夺其继承权或使其继承份额减少,则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该子女以后不实施家暴了,对父母很孝敬,也可继承父母的遗产。
有子女称:“法院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我都不能接触老人了,还怎么赡养老人?我也没有赡养义务了。”
对此李莹律师强调,子女的赡养义务必须要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保障老人权益,而非剥夺或限制其权利。“现在赡养方式很多,子女可以把钱打到父母的银行卡里,也可委托他人把钱给父母,而不能以此为由不尽赡养义务。”李律师认为,反家暴法制定得很好,现在还要看该法规定的妇联、法院、公安、民政、司法等相关责任部门能否有效地去执行,还有居(村)委会、受暴人和施暴人的单位等配合执行。
就家庭暴力问题,近日海淀法院建议相关部门等采取四项措施:居(村)委会、区妇联、公安机关等要充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加强预防工作;当事人亲属、施暴者工作单位等要对施暴者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对已经被相关部门处理但仍再施家暴者,探索建设可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记录系统,建立潜在受害人预警机制;而对受害人来说,也要提高自我保护及法律救济意识。 (北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