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去年5月1日生效以及立案登记制的施行,“民告官”案件猛增。昨天上午,最高检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主要内容。据通报,去年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行诉案34599件,提出检察建议4399件,抗诉案件的原判改变率为57.8%,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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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抗诉案件 原判改变率57.8%
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监督规模逐步提升。针对行政诉讼申诉信访比例较高的现象,检察机关加强了对行政案件的审查。
2015年共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34599件,同比上升1.6%,立案审查不服生效裁判的案件4033件、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81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463件,监督规模和力度不断加大。
在监督质量和效果方面,肖玮介绍说,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案件评查、规范指引、案例指导等多种方式,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办案标准、狠抓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果。2015年抗诉案件的原判改变率为57.8%,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90%。
针对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点,检察机关注重多种监督方式的结合和对诉讼全过程的监督,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一元化监督,有效转变为对结果和过程的全面监督,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2015年针对行政诉讼的不同环节提出检察建议4399件,既监督了依法审判和执行,也推动了依法行政。
对矛盾突出领域
强化监督力度
肖玮说,检察机关对发展需求强烈或者社会矛盾突出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力度。
如北京市检察院紧密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辅助办案平台,加强与人民法院及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近年来成功办理了一批涉及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商标复审监督案件,社会影响较好。
目前,全国共有7个省级院、 20余个市县院单独设立了行政检察部门,其他检察机关也设立了行政检察办案组织或专职人员,逐步实现行政检察工作与刑事、民事检察工作的整体推进。
法规
《监督规则》于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
《监督规则》分为7章,共计37条。它在监督范围、受理条件、受理程序等具体规定上,坚持权利明确、入口畅通、门槛清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监督的每个环节中都能感受公平正义。
《监督规则》确立了检察监督四项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性审查以及监督与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四项原则。
监督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减少“死角”
《监督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确保“入口畅通”;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
二是规定了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全面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
三是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
四是规范调查核实,规定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保掌握案件情况全面客观。
五是细化有关监督事由,同时规定了审判、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监督标准。
六是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切实强化自身监督。
认为再审判决有错误可申请监督
《监督规则》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是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二是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是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是认为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监督规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对法院逾期未作出再审申请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之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再审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案例
县政府推毁村民承包林地 检察院监督纠正法院判决
县政府将村民承包的林地推毁后,被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县政府申请再审后,法院却认定其行政行为合法,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村民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撤销了再审判决,维持原一、二审判决。这是最高检昨天通报的一起检察机关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典型案例。
据通报,王某与朱某为夫妻关系。朱某于2001年与辽宁省某县一林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林场40.5亩土地承包给朱某,承包期为30年。王某、朱某承包土地后种植了果树。
2003年6月,该县工商局为王某颁发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家庭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经济林苗木、生态林苗木、果业,自产自销。2003年10月,县政府发放了新林权证,朱某承包的土地在该林权证确定的范围内。
2005年4月,该县政府开始治理大凌河西支,因王某、朱某的承包地在治理工程施工的范围内,治理工程指挥部组织水利局等部门将王某、朱某的林地推毁。
2006年5月,王某以县政府、水利局强行推毁其果园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在该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将朱某追加为原告。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将王某、朱某承包地内的林木推毁的行政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县政府仍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朝阳市中级法院经再审作出判决:确认县政府治理大凌河西支堤防工程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王某、朱某请求确认县政府治理大凌河西支堤防工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王某、朱某不服该再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王某、朱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本案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朱某依承包合同取得使用权的果园林地系林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国有林地,再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县政府在实施公共水利建设用地征用行政行为时,对王某、朱某合法承包林地果园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征用而是强行推毁,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系行政行为违法。再审判决以治理堤防工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从而认定县政府造成王某、朱某承包地地上物损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辽宁省高级法院再审撤销了朝阳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维持原一、二审判决。
(北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