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执法并不是什么国家机密,公众当然有权拍摄,这也符合起码的行政执法公开原则。警察在公共场所执法,为什么不让拍,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权力不应该运行于阳光之下、运行于公众目光之下吗?正当的执法要经得起围观、经得起拍照。
□辛静
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小鹏拍摄了一段视频:一名男子被几名民警揪住欲带上警车,但男子未上车,遭到执法民警脚踹,执法民警发觉有人拍照后,立即上前制止……之后,就是大学生小鹏和另一名同学被警棍打得鲜血淋漓的臀部照片传遍网络,引发公愤。
5月17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督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确认办案民警对大学生实施了殴打,已对涉事派出所所长停职,对涉事民警先行采取禁闭措施,但并没有提及警察打人是否涉嫌犯罪。
从法医的角度说,臀部的成片棍打伤痕,和普通的挫裂伤、擦伤有着本质不同,大片棍打伤痕,说明在受害者没有反抗的情况下,遭到持续的殴打,不能用“手段粗暴”“执法不文明”来掩饰。如果大学生臀部上的伤痕,构成法医意义上的轻伤,应该追究涉案民警的故意伤害罪,如果不构成,则应该追究滥用职权罪,而不能以禁闭的“家法”了事。
更值得一提的是,此事源于大学生用手机拍了当地警察的执法过程。但是,警察在公共场所执法,为什么不让拍,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权力不应该运行于阳光之下、运行于公众目光之下吗?
事实上,类似的执法人员对于围观拍摄群众拳脚相加的事件,一再发生。2008年,魏文华因为用手机拍摄湖北天门市城管的暴力执法,被城管群殴致死,成为最著名的“拍照死事件”。2014年,浙江苍南县灵溪镇城管与商户发生争执,路人黄某刚好路过此地,并用手机进行拍照,城管不许其拍照,结果引发了双方群殴,造成5名城管工作人员和1名群众受伤。再比如,今年1月,河南媒体到鹤壁市一家食品厂暗访,遭遇对方围攻,更有意思的是报警后,当地民警却来阻止记者拍照:“我代表国家,你们这是侵权。”今年4月,又发生所谓“哈尔滨派出所所长打女记者”事件,冲突的起因还是女记者用手机在摄录采访对话……
老虎屁股摸不得,执法为何拍不得?
其实,镜头也是一种权力,是真相的权力。因为视频作为证据,是最客观的:所包含的信息最原始、最丰富,也最不方便“加工”。因此,个别执法人员面对镜头十分抵触,甚至不惜使用更大的暴力以掩盖镜头所记录的暴力。这次兰州榆中县警察打人,就是一个典型,为掩饰踹出的那一脚,直接违法扣留大学生,对其实施严酷的殴打。
要说明的是,公共场所执法并不是什么国家机密,公众当然有权拍摄,这也符合起码的行政执法公开原则。为什么不少地方的警方不惜花费公帑购买“执法记录仪”,却害怕公众手中小小的手机呢?
镜头是中立的,真相不应该被“垄断”。打铁还需自身硬,执法者不想让自己违法、不文明的动作出现在镜头里,那就要严格依法执法,不枉不纵。正当的执法当然经得起围观、经得起拍照,不惜使用暴力手段,试图让镜头关闭、真相沉默,注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