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老物件·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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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见证物权改革的老证件,珍贵吧?

 

□本报记者 牛超/文 彭程/图

5月16日,市民李三洲向记者展示了他收藏了数十年的几件鲜为人知的“老物件”——中华民国三十年的土地管业执照,中华民国四年的新卖契(如右图)和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这些证件虽然年代久远,纸质微黄,但保存完整。

年代久远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李三洲家住市区光明路61号院,今年72岁。据李三洲说,他老家在汝州市寄料镇徐庄村王庄16组。这些证件有的是他家的,有的是邻居的,现在被他收藏。

记者注意到,中华民国三十年(1941年)的土地管业执照即“临汝县政府为发给土地管业执照事”,上面以竖排写着“查本县奉令举办土地陈报左记业主地亩,业经审核无讹合发管业执照,以凭管业……”后面写有业主姓名为李尚华,住址王庄,土地位置及面积,并盖有县长印及县政府的方印。

李三洲还珍藏着新中国第一代“房产证”。这张纸长、宽约为30厘米,中间是印刷黑体字“土地房产所有证”七个大字。从右至左依次写着“河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临东字第603号。临汝县第三区东坡乡王吴庄村居民李尚华,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之规定,确定本人(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拾段四十三亩四分六厘一毫;非耕地八段二亩二分四厘二毫,房产共计有房屋十间地苦二段二亩六分三百米,均作为本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等内容字样,并盖有代理县长孙忠恒的印章。最左侧写着“一九五一年一月”,并盖有代理县长孙忠恒的印章。

一份家族的历史印迹

据李三洲介绍,这几份“老物件”是父辈传下来的。由于父辈勤劳、肯干,过去,他们家在当地也是有名的“大户人家”,家里土地最多时有四十多亩,村里唯一一家有“大车门”(即大门能过牛车或马车)的房子就是他们家的。“我父亲和爷爷还在村口盖了几间房子,为过往的客商或逃荒、要饭的人提供食宿。”李三洲一家在当地人缘不错,土地改革时他家被定为中农,土地没有被没收。新中国成立后,李三洲一家将土地交给了当时的公社。房产和地契作为纪念被他父亲装在一个小木盒里留了下来。

“1981年,我父亲去世,这些东西交给了我二哥保管,后来二哥也不在了,这东西便转到了我手里。”李三洲说,这些都是家族的历史,他有责任保管好,希望今后交由后代,给家族留下一份历史的印迹。

物权改革的见证

据了解,地契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书,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而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

随后,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和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李三洲所保存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正是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的表现。

据了解,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的土地公有制,即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此后,中国土地登记制度便大致以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逐步展开。之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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