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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居住证”背后,我们还需要什么

 

□阮子文

摘要┃经常居住在城市打拼的“农村人”终于等来了本应属于他们的基本公共权利,这不能不说是质的改变与进步。

将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日前公布。全文共23条,在明确居住证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从为持证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便利,并鼓励各地创造条件提供更好服务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与指引。《条例》第12条、13条以列举性条款明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包括就业、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以及法律援助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并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7项便利。该条例颁布施行,将城市里的“市民”与来自农村的“居民”提升到相对公平的同一层面,经常居住在城市打拼的“农村人”终于等来了本应属于他们的基本公共权利,这不能不说是质的改变与进步。

《条例》是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并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重点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因而,《条例》在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合理放开中等城市与大城市落户限制与落户条件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对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根据《条例》规定,各地需要出台具体规定与配套措施,以确保《条例》得以切实贯彻与实施,并将政府的服务功能落实到位。其中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各地政府配套跟进。

首先,地方政府根据《条例》规定与要求,需要统一出台与《条例》配套的政府规章,以确保所辖各区、县的居住证制度得到更好落实与贯彻,原来颁布施行的居住证制度有与《条例》冲突或不适用的条款,应进行修改与调整,确保执行措施与《条例》规定趋于一致。

其次,对原有的居住证制度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合适宜的地方应予整改与调整,确保政府服务效率与服务效果双统一,切实达到“惠民、便民”的服务要求。实践中,各地对申领居住证需要准备的材料要求不一致,存在增加申领人负担与准备材料难以达到要求的情形,如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条例》规定与配套制度有机统一,又切实减轻申领人负担与准备材料的便捷,是需要各地政府认真思考的问题。

再次,各地政府在制定配套措施的同时,应警惕办理居住证过程中新的“扩权”倾向,因为要将居住证持有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需要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联合推进,确保居民“赋权”过程不走样,居民享有权利不走样,便民服务不走样。

最后,在各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中,多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而在该类计算标准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计算标准不一样,差别比较大。这似乎与《条例》没有任何关联,但笔者想表达的是,既然城市“市民”与农村常住在城市的“居民”的基本公共权利日趋一致,那么,农村人生命与健康在受到损害的时候,其赔偿标准是否也应该与城镇人的赔偿趋于一致?同命应同价,这是一个需要社会各方面积极思考并参与研究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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