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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政策答问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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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答问
房屋登记政策答问之四

 

1.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以后,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答: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首先由房屋所有权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房管局查档窗口查询,在我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申请时需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遗失声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2.夫妻离婚,怎样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手续?

答:办理离婚析产过户的,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可以单方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完税凭证及其他必要材料。

3.什么情况下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房屋登记:一是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是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是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是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是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是法律、法规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4.棚户区改造住房能不能办理房屋登记?

答:可以。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土地权源合法、权属无争议以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以直接办理初始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城市配套费后,可以按普通商品房销售和办理房屋登记,取得完全产权;不补缴这两种款项的,可以按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有限产权。

更多关注:市房管局网站:www.pdsfd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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