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健康的退休老人再就业,对其自身和用人单位都是一件好事。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这些“超龄老人”便会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劳动法》等法规将退休老人排除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退休老人所主张的劳动关系认定、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要求绝大多数都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
案例
64岁保洁员被辞索补偿被驳
64岁的赵大爷退休多年,把孙子看大后,2013年9月,他到离家不远的一家保洁公司做保洁员。
“那天上午我正好去上厕所了,不巧公司主管王晓鸥(化名)来到我负责的楼层,等我回来后,她一句话没问就把我辞退了。”赵大爷在庭上称。
此前,赵大爷曾与保洁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书”,他认为公司辞退自己违反了《劳动法》,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未获受理,于是又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补偿金2850元。
保洁公司辩称,公司和赵大爷签署的是劳务协议书,非劳动合同,和赵大爷解除合同是因为赵大爷违反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赵大爷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返聘老人遇车祸不算工伤
57岁的王女士2013年退休,被单位返聘继续留下工作,负责一些人事材料的保管和查询。
去年,王女士下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
事发后,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为由驳回。王女士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已经赔偿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此外,王女士属于退休人员,按时领取退休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争论
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以上两个案例不管是要求经济补偿还是工伤保险赔付,都需要满足劳动关系这一前提,这一点恰恰是各方争论的焦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便不再是劳动者,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反对者则认为,《劳动法》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招用退休老人,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013年8月,经过四年多的艰难维权,65岁的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刘玉启,拿到工伤赔偿,也成为北京地区“超龄”农民工获赔第一案。但此案并未形成示范效应,在北京,据记者了解,老人再就业遭遇劳动争议时,基本都会被仲裁机构和法院驳回。
启示
遭遇伤亡宜走侵权索赔
劳动争议纠纷让再就业的退休老人陷入尴尬境地,特别是当出现伤亡时,退休老人无法保险赔付,那么他们的人身损害由谁负责呢?
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如不服仲裁结果,再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付。但对于再就业的退休老人来说这是一条死胡同。
记者发现,退休老人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向侵权雇主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会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只要雇主有错,老人一般都会得到赔偿。
房山法院法官张栓建议广大老年朋友,退休重返岗位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时,应与单位约定好明确的工作内容、报酬、商业保险、加班费等权利义务,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
(北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