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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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政策答问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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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答问
房屋登记政策答问之三

 

1.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申请房屋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答: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房屋登记,但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申请时,除应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2.什么是预告登记?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答:当事人在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与抵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

3.哪些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下列七种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一是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是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是有《房屋登记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是房屋灭失;六是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市民应如何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要求开具查询结果证明应提供什么手续?需要缴纳什么费用?

答:市民应携带身份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房管局30号窗口查询自己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委托查询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目前,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开具证明均不需要缴纳费用。

5.夫妻共有的房产,申请约定为一方独有,怎样办理?

答:这种情况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房产约定书、免税凭证及其他必要材料。

更多关注:市房管局网站:www.pdsfd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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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263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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