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4年放暑假的时候,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闫亮(化名)发现自家大门外的树上有个鸟窝,便和朋友王凯(化名)架个梯子将鸟窝“掏了”,里面一共掏出12只雏鸟。闫亮养了一段时间后把这些鸟给卖了,之后他们又掏了另一个鸟窝,这次抓到4只。
结果这16只鸟,给两人惹来了牢狱之灾。按闫亮的说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还没褪净的小鸟,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今年8月,闫亮和王凯分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
10只鸟卖了千余元
终审获刑10年半
2014年7月,闫亮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的家里过暑假。7月14日那天,他跟朋友王凯发现在自家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两人搬梯子爬上去把鸟窝给掏了。两人从里面掏了12只还没褪胎毛的小鸟。父亲闫文说,起初他都不知道儿子掏出来的这些鸟到底是什么东西,直到后来森林公安来抓儿子的时候,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当天把小鸟掏下来之后,闫亮便带回家里养了起来,父亲回忆:“能看出他特高兴,还出去找虫子给小鸟吃。”闫亮还把这些小鸟的照片发到了网上和朋友圈中,但却没想到来了一门“生意”。网上的人跟他取得了联系,说愿意买下这些小鸟。
对于售卖这些鸟的价钱,闫亮后来对法庭供述,他与王凯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市的李时珍像处卖给贠某燕隼1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2014年7月27日,他和王凯又以同样的方式掏了4只幼隼。
闫文说,儿子一直喜欢鸟,曾经自己偷偷在网上花了550元,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只凤头鹰。过了很久闫文才知道这件事,他没有责备儿子,也不认识儿子高价买的鸟,只觉得那鸟“长得有点像”猫头鹰。闫文不知道的是,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件事后来也成为儿子犯罪内容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证明,2014年7月31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5只涉案鸟类鉴定意见分别为燕隼2只、隼形目隼科的动物2只、凤头鹰1只;2014年7月31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在贠某家扣押涉案鸟类1只,鉴定意见为燕隼1只。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闫亮、王凯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面对儿子10年半牢狱的申诉
闫文说知道判决结果的时候,他感觉自己家的天塌下来了。儿子才21岁,却因为掏了16只鸟便被判刑10年半,“我真的想不明白,掏16只鸟为什么会判这么重的刑。”
刚开始的时候,他一直以为儿子只不过是拘留几天,过几天便会放出来,他跟儿子的学校说儿子生病了要请一段时间的假,没想到儿子却出不来了。
儿子一审判刑之后,闫文说他家的生活彻底改变了,他跟妻子商量把开的装修店关了,把女儿寄养到她舅舅那里。“他还那么年轻,谁能救救他?”说到这里,闫文终于忍不住哭了出来。
闫文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请求,也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律师:暴露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足
判决一出,有网友质疑称,“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做。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昨日对此回应称,10年半不算重判。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亮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凯家是养鸽子的。
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亮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亮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认为,“被告人闫亮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李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其出售的鸟类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同时其出售该鸟类的数量达到司法解释所对应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可以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前提,即行为人对其出售或收购的珍贵野生动物的认识比较明确,能够认识到其属于国家刑法保护国家珍贵野生动物,并且有出于故意从事鸟类出售、收购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对珍贵野生动物认识不清楚,并不知道其所出售或收购的鸟类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类别,仅就其客观行为来认定构成犯罪,有些不妥当。“本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不足。应在农村地区加大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力度,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