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本市·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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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享受临时救助,快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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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2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哪些人可以享受临时救助,快来看

 

□记者 杨元琪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明确了救助对象和实施标准。

据悉,享受临时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几类: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除上述情况外,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救助标准上,县级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方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在医疗救助标准上: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按照市卫计委等5部门《转发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五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在临时住房救助标准上: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县级政府可根据住房保障能力和住房救助有关规定,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临时住所或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2010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实施5年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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