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6月29日23时45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豫D****7号轿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焦店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典某某酒后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刘某某驾车逃逸。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15年8月19日2时35分许,刘某某驾驶豫K****1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神马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平顶山市第二中学门口时,与前方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5年8月9日19时52分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5号小型轿车沿未来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西留村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沿人行横道横过未来路的行人陈某、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15年5月3日4时17分许,韩某饮酒后驾驶豫D****8号森林人牌越野车沿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东环路附近时,与自南向北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贾某发生碰撞,造成贾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韩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燕亚男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