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本市·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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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贵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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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5年11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
三种贵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治疗试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参保患者常用的三种贵药今后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此举将大大减轻患者的负担。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发生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甲磺酸伊马替尼、尼洛替尼、达沙替尼)费用等及相关检查费用试行单病种结算,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在职城镇职工80%,退休职工85%;城镇居民75%,支付比例均高于省定标准。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单病种结算的实际报销额计入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将逐步建立和完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定点就医制度。除了全省城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外,我市确定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华区医院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参保患者可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根据相关规定,患者报销规定范围内的药品时,医保经办机构将按照乙类药品支付标准给予报销。

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今年1月1日前购药的费用,由个人负担;今年1月1日以后购药费用,确定为符合条件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凭医院、药店购药的发票(附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相关(慈善)合作机构证明材料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调试完成后,参保人员可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记账拿药。这将有效缓解此类参保患者的现金压力。

本政策试行期内,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患者可拨打市医保中心电话2978613、2978610咨询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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