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逼迫章英启杀人的动机是很明确的,就是用“杀人证据”威逼章英启不报警。而对于章英启来说,并不存在明显的杀人动机。
被胁迫杀人案近年来间或有之,每次媒体披露此类案件,总会引发激烈争议。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意见有3个,即犯罪工具说、紧急避险说和胁从犯说。
“犯罪工具说”认为,被胁迫杀人者已经失去了意志自由,完全沦为胁迫者的犯罪工具,所以犯罪结果应由“工具”的使用者即胁迫者来承担。
“紧急避险说”认为,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护另一个较大的利益。“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应认定采取紧急避险的被胁迫者无罪。
“胁从犯说”认为,被胁迫者虽然人身自由受困,但他仍有选择杀人或不杀人的部分意志自由,故应将被胁迫杀人者看成是胁迫者的胁从犯。
从过往发生的同类案件来看,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意见并不一致:有的是不起诉,有的是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或有罪免责。宜宾这起“被胁迫杀人案”将走向何方,仍需当地司法机关来最终解答。那些质疑“杀人竟无责”的网友们,不妨再等等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