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
摘要┃对自愿进入公共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因此获利的主体,一般社会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而媒体有正当进行媒体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部分用语尖锐,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记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
这是一份不寻常的判决书。11月9日,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多家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认定相关媒体的报道具备事实依据,驳回了世奢会的所有诉讼请求,并指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
一份判决书得以在社交媒体上刷屏,判决书对媒体监督、新闻批评与恶意侵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尽的法理辨析,其中多个段落的论述被频繁引用,足见一份有说服力、专业性的司法判决,其传播本身就担负起了普法的使命。回看这桩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公案,其中所涉及的,不仅是各诉讼参与主体的权益与主张,更有新闻媒体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所遭遇的现实与处境的不堪,好在一份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为公众申明言论权利与媒体监督的宪法属性。
2013年4月15日,世界奢侈品协会、世奢会北京公司、首席代表欧阳坤,分别将涉嫌侵害名誉权的《南方周末》和《新京报》及其网站告上法院,要求相关媒体在上述媒体第一版公开进行赔礼道歉。诉讼所针对的,是2012年6月《南方周末》《新京报》先后刊发的多篇调查报道,指世奢会为“皮包公司”。因为媒体报道而产生名誉权纠纷,在现代社会并不鲜见,本案之所以备受关注,还因为涉事记者因职务行为而遭遇了一场来路不明、程序诡异的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刑事调查。
这份判决书用相当篇幅,辨析和厘清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如何看待批评报道?揭露式的媒体报道,难免有被曝光、被揭露的对象,刊发被报道对象不想让公众获知的内容,对被报道对象持有揭露和批评的态度,是否就可以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恶意”?正如判决书中所言,“对自愿进入公共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因此获利的主体,一般社会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而媒体有正当进行媒体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并不是但凡批评报道、负面新闻,就径自被认定为恶意,对媒体报道的动机指控,需要有确凿证据,而不能简单论断。
“新闻媒体有权利亦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监督,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记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细细去读此份判决书的论述,会发现,不仅是对具体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查证和判断,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权对“批评性文章的特点”所持的态度,判决认为不能因文章本身的批评态度而否定媒体从业者写作的正当性。批评性报道、观点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社会公共价值,不能因为被批评者的不满而直接否认批评的正当。
媒体监督和报道权利的正当性,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予以确认,即便是在非判例法国家也具有超出个案的价值。司法作为社会秩序、规则信守的底线,其对新闻监督的社会属性尤其是批评性报道、言论的公共价值,应当有非常明确且符合宪法法律的专业判断。而这样的专业司法裁量,通过对证据的甄别、对事实的查证,不仅在于对司法个案要有能力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还要能通过司法裁量来充分保障和维护媒体的新闻报道权利。有报道便不可避免存在争议,而大部分新闻侵权纠纷的解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便足以完成,纠纷交付司法,司法要有能力充分独立、专业地依法裁量。
一桩风云报案,几年争论不休,而今终得司法的公正裁量,个案细节的错综复杂之外,是司法借由判决对媒体报道与新闻监督的确权。司法在保障新闻报道权利、维护公民知情权上有所作为,诚为社会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