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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建住房也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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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1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村民自建住房也有要求
以两层之内为主 原住宅租卖或赠与后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
 

□记者 傅纪元

本报讯 10月3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县(市)启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题宣传日活动,通过设立咨询点、张贴《意见》全文、发放资料手册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农民树立正确意识,科学建设农村住宅。

据了解, 村民住宅作为村民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是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内容。《意见》提出,到2018年要实现全省农村村庄规划全覆盖,今后村民建房必须先申请规划许可,后进行建设。村民建设房屋要以两层之内为主,建设三层及三层以上住宅将严格按照相关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执行。今后,每个村民委员会还将确定一名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

村民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据介绍,过去的农村住宅建设缺乏规划和管理,基础设施保障差,标准低,经常重新翻盖,不利于农民财富积累,且建设过程安全隐患多。《意见》实施后,将有利于农村住宅建设步入规范有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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