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30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精神,取消2项、下放5项行政审批:一是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二是简化了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三是降低了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关于电影审查,草案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关于电影放映,草案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草案围绕“电影产业保障”,分别从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确立了相关制度。草案明确,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予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