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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9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记者9月18日从市医保中心获悉,我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面调整提高。调整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5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上调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上调80元(孤寡老人和孤儿为10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上调110元、90元、70元。

此外,此次调整继续向老工伤人员进行倾斜,即在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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