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肖静
本报讯 刘某与同事张某合谋拆单位机器零件卖给废品站“挣外快”,一人盗窃、一人放风。记者8月21日从湛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某发电公司经济损失6121元。
据湛河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2012年11月22日上午,同在我市某发电公司打工的张某与刘某,预谋从公司盗铜出去卖。当天下午,张某骑电动车在工厂围墙外接应刘某,刘某到他打工的燃运部输运煤母线室房间内,将他从废旧配电柜上偷拆的废铜用鱼皮袋装好,又在另一房间将一辆接地手车上的铜质构件拆下来放进袋子,将铜块扔出围墙外。随后,刘某翻墙出来和张某一起将所盗铜块卖给一家废品站,所得1000余元赃款被两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121元。
法院另查明张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2013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所犯盗窃罪在他犯聚众斗殴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未判决,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