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本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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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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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公租房
保障性住房建设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记者 巫鹏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办获悉,我市已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市住房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回购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作为房源,不但缩短了保障房的建设周期、提高了群众的安置效率,还消化了市场库存房源,将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2015年—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显示,政府采购目录中工程类增加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含棚户区改造)。据介绍,今年,我市将结合高铁站建设、城市轻轨建设、湛河治理和湛南新城开发,重点推进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核心区、高铁片区、湛南新城及主要道路河道沿线的合村连片棚户区改造。

据了解,收购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不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市住房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全国有多个地方表示或者直接出台相关政策,由地方政府收储社会用房作为保障房解决群众的住房难题。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细化资金来源、房源选择、户型配套、价格确定等方面的内容,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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