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要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11家单位被曝光并督促整改
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新城全面植绿 只为鹰城蓝天
高楼屋檐下天然纳凉处
卫东区4个在建工地问题亟须整改
版面导航     
平顶山新闻网    平顶山日报   平顶山晚报
新闻搜索: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记者 巫鹏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确定。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确定一次。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单位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但均不能高于12%,个人、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11001元,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全市2014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市区、舞钢市、石龙区)1400元,二类地区(宝丰县、郏县)1250元,三类地区(叶县、鲁山县)110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缴存单位应当如实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擅自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认真核对职工身份证号和姓名,如有误及时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

符合我省有关规定、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提供工资发放表。对于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缴存比例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适当降低;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

 
3上一篇  下一篇4  
 
   
   
   


豫ICP备09014970号 豫平公网安41040002020010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68号    邮政编码:467002    E-mail:wz@pdsxww.com
联系电话:0375-4973575 传真:0375-4973608
所有内容为平顶山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