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浙江义乌的鲍先生因一字之差错失百万,究其原因是因为合同协议中藏“语言陷阱”,因为合同是鲍先生自己起草的,不存在误解问题,一切只能按文本执行,所以鲍先生近百万元利息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鲍先生陷入这场合同纠纷还是在十年前。据了解,鲍先生当时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并于2005年11月16日向对方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后来,由于多种原因该工程未能真正开工建设,后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保证金100万元。
关于在这期间产生的利息怎么办,该公司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同时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只是到了约定的还钱时间,公司却并未表示出想要按时还款,气愤的鲍先生只能无奈将该公司诉至义乌市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保证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为“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句话,这个“后”产生了字面歧义。
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某公司则认为,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应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鲍先生只能“哑巴吃黄连”,自己为这次的失误买单。
(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