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元琪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上调。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城区和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叶县、郏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80元,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截至目前,我市共有6.2万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