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本市·城事
3上一版  下一版4
 
我市上调城市居民低保标准
李正艳:家贫就要多读书
我市两乡(镇)上榜
市民张女士 捐款1000元
烈日当头照 出门溜墙根
杨女士代友 捐款5000元
版面导航     
平顶山新闻网    平顶山日报   平顶山晚报
新闻搜索:  
下一篇4 2015年7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上调城市居民低保标准
市区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县(市)提高到每人每月380元
 

□记者 杨元琪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上调。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城区和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叶县、郏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80元,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截至目前,我市共有6.2万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下一篇4  
 
   
   
   


豫ICP备09014970号 豫平公网安41040002020010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68号    邮政编码:467002    E-mail:wz@pdsxww.com
联系电话:0375-4973575 传真:0375-4973608
所有内容为平顶山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