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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幼儿园投毒案13年后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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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云南幼儿园投毒案13年后再审
□警方证据疑似造假 □保姆钱仁凤已在狱中服刑13年
钱仁凤年轻时的照片
 

曾经轰动一时的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幼儿园投毒一案一波三折。入狱13年的钱仁凤坚称无罪,在经历了不断上诉、申诉后,日前,云南省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近日,钱仁凤的律师接到云南省高院的通知,钱仁凤案再审开庭前或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案情回放

幼儿园一男童 饭后呕吐身亡

2002年2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城发生了一起蹊跷的幼儿园投毒案。该幼儿园是当地居民朱梅开办的民办幼儿园,17岁的钱仁凤在该幼儿园做保姆,平时负责孩子的饮食和园内卫生。朱梅母亲有时也会负责孩子的饮食等工作,朱梅的父亲偶尔会到幼儿园帮忙照看。

当年的报案记录显示,2002年2月22日17点,朱梅之父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当天15点左右,两岁多的幼儿园男童小磊(化名)睡完午觉起床后,精神很不好,还出现了呕吐症状。此后,幼儿园内又陆续有两名儿童出现与小磊类似的不良反应。送医后,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名儿童脱险。

经医院初步诊断,两名脱险儿童均为食物中毒。记者未在案卷中看到,有关医院对小磊死因的说明。

男童死于中毒 警方立案调查

事发后,警方对当天曾接触幼儿食物的人员进行调查。警方笔录显示,当天早上5点,平时住在幼儿园里的小保姆钱仁凤起床,打扫卫生、烧水。两个小时后,朱梅来到幼儿园,亲自做早点。上午11点,钱仁凤煮了米饭,朱梅的母亲做了一顿有肉、番茄和豆花的午饭。

钱仁凤、朱梅及其父母均在当时的笔录中称,事发前,14名托管的幼儿一起吃完午饭,其余人都没有出现异常。饭后,孩子们上床午休,钱仁凤一人照看孩子。当天15点,钱仁凤热了一些剩饭给睡醒的幼儿加餐。近半个小时后,3名儿童陆续出现呕吐等状况。根据尸检和现场勘验显示,巧家县警方确认小磊的死因为“中毒”,并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案”。

小保姆获无期 向检方提申诉

根据案发时警方卷宗显示,案发3天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钱仁凤,其由此被监视居住。当天,钱仁凤首次作出有罪供述,承认自己因为与园长朱梅不睦而产生报复心态,投放了毒鼠强。

随后,警方对厨房中的物品进行了毒物检测,其中包括酱油、味精、食盐、大米、剩饭菜等在内的23样物品均被检测出含有“毒鼠强”成分,此案就此告破。同年底,钱仁凤投毒案在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被判处无期徒刑,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入监服刑的钱仁凤开始了在狱中长达13年的申诉之路。

2011年,云南省高院曾受理过钱仁凤的申诉,但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了申诉。随后,钱仁凤再向检方申诉,称认定其有罪的证据只有孤立口供,且为刑讯逼供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请求检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案件疑点

检方复查案件出现转机

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建议立案复查”。云南省高检就此开始了长达两年的复查。

今年5月4日,云南省检察院认为,虽然此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系他人作案,但认定钱仁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5份认罪笔录疑造假

检方复查卷宗显示,检方对钱仁凤案的供述笔录签名和指纹进行了全面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在钱仁凤的认罪供述及辨认笔录中,有5份笔录后的落款签名并非钱仁凤本人书写。

记者看到,涉嫌被伪造钱仁凤签名的5份笔录中有3份集中在2002年2月25日至27日,这是钱仁凤首次认罪并交代作案过程。另外两份为2002年3月10日钱仁凤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

根据检方复查的鉴定结果显示,“钱仁妍”(钱仁凤)签名字迹与口供笔录的记录人蒋某、杨某、李某所书写的“钱仁妍”字迹相同。记者了解到,蒋某、杨某、李某为当年参与审讯钱仁凤的办案民警。发现笔录存在问题后,检方曾对钱仁凤进行调查,钱仁凤证实,那几份认罪供述并非自己所签。

曾被连续审讯12小时

在接受检方复查调查时,钱仁凤称自己遭受了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他们让我跪着,见我不说话就打我的手。”钱仁凤说,当民警正准备用鞋抽打她时,她就承认了用药毒死孩子的事。

案卷材料显示,钱仁凤第一份供述的审讯时间为2月25日15点50分至2月26日凌晨3点。经过近12个小时的审讯,钱仁凤承认自己“放药给娃娃吃”。此后至2月26日16点的24小时内,钱仁凤先后被提讯了3次,其间休息了5个小时。

办案民警李某在接受检方复查时,解释称近20个小时审讯是正常讯问方式,“因为钱仁凤供述后还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所以才接着问”。

毒物鉴定受技术限制

根据案发当天,接诊3名中毒儿童的巧家县中医院的病历显示,除小磊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外,另外两名儿童均被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而其在之后的出院记录也均显示为食物中毒痊愈。

事发时的接诊医生胡某在接受检方复查调查时称,因为3名儿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类似症状,自己的最初判断为食物中毒,在之后的抢救和治疗中,也是针对食物中毒来进行的。胡某称,对事发儿童的体征及抢救状况回忆分析,其并不认为3名儿童是毒鼠强中毒。

当初对幼儿园厨房内物品进行毒物鉴定的巧家县公安局法医在接受检方调查时称,当时进行毒物鉴定主要是基于物理反应进行的,之后毒物鉴定又送到了昭通市公安局进行复查。

对此,昭通市公安局负责复查毒物鉴定的法医罗某在接受检方复查调查时表示,钱仁凤案发时的检测技术水平差。此外,检方在对法医罗某进行询问时,曾提及当时的毒物检测方式从理论上讲能否判断为毒鼠强。法医罗某回答称,“当时的鉴定以现在的技术层面看是值得推敲的”。

作案动机或存疑问

在警方的认定中,与朱梅关系不好、“朱梅吼我”成为钱仁凤下毒的作案动机。钱仁凤供述,“因为想到朱梅不管我,还有那天吼我,我想让那些宝宝生病,朱梅就办不成(幼儿园)了”。对此,检方复查时曾询问钱仁凤,钱仁凤则解释称,“只有这种说法公安才会相信我”。

但案发后朱梅的证言显示,两人关系非常好,鉴于钱仁凤工作努力,朱梅还给她每月加了50元的工资。虽然事隔多年,但朱梅回答检方询问时仍然认为自己当时与钱仁凤的关系不错,警方将钱仁凤带走后,朱梅还曾表示诧异。

专家解读

伪造有罪供述签名

民警可被追究刑责

检方鉴定出该案供述笔录中,5份“钱仁凤”的供述签名为办案人员所签,当年的办案民警是否已经涉嫌违法?对此,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认为,办案民警有伪造证据的嫌疑。赵运恒解释称,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之后可能会有拒不签字的情况,这样办案人员往往会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在笔录中附上嫌疑人拒不签字的说明,根据相关规定,办案民警不能冒签嫌疑人的名字。

此案中被鉴定出冒签“钱仁凤”名字的办案民警已经涉嫌伪证罪了。赵运恒介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疲劳审讯时间界限

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钱仁凤曾遭到连续12个小时的审讯,而在24小时的时间内,钱仁凤的审讯时间长达19个小时,这样是否属于疲劳审讯?赵运恒认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即使是在10年前,钱仁凤案发时,警方长时间进行审讯,出现让嫌疑人挨饿等不人道的行为,其所取得的证据仍然是属于可被排除的。

赵运恒进一步解释,但很可惜,多长时间为疲劳审讯,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细则。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对长时间审讯作出约束,也没有对审讯时间进行封顶。也就是说,讯问时间长达12个小时,有关的供述证据虽然可以被排除,但办案民警长期审讯的行为并不违法。

(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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