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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7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将1岁女儿放在14楼窗台 不料坠亡
其父获刑6年

 

本报讯 年仅1岁2个月的小杨被父亲放到了14层楼的窗台上,不幸坠落身亡。孩子父亲杨某近日被北京市朝阳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记者7月19日获悉,该案经北京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31日下午3点左右,杨某和妻子带着1岁2个月大的小杨从超市回家。

杨某家住14楼,门开后杨某并没有抱着孩子立马进屋,而是将女儿放在了14层楼道的窗台上。随后,小杨不慎从14楼坠下,当场身亡。在杨某为小杨料理后事时,警方将杨某抓获,检方随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杨某提起了公诉。

根据杨某供述,事发楼道窗户是开着的,小杨面朝窗户外,杨某只是用左手扶着小杨的腋下,右手拿着一袋酸奶,由于长时间抱着女儿,手有点麻,因此没有抓稳小杨。

杨某同时承认,自己以前也把孩子往窗台上放过几回,“我承认这个举动是很危险,但当时我站在孩子的身后,又用手扶着,完全可以避免危险发生。”

庭审时,孩子的母亲认为杨某是故意将女儿放在窗台上的,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杨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杨某与被害人之间有着父女关系,且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父亲,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将年幼的女儿放置于很明显的危险环境之中,造成其年仅1岁多的女儿从几十米高空坠落而死,而其父女关系亦不能作为减轻杨某罪责的法定理由。

法院认为,杨某虽然主动到过派出所,但其目的是为了给女儿小杨料理后事,故不能认定其自首。综上,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杨某不服上诉,三中院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

(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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