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刘顶军故意杀人、抢劫案再审一案,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皖刑终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阜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达发、许文海、刘顶军犯抢劫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5原审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吴敬新宣告无罪;原审被告人许文海、张达发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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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王庄村西张庄村民刘凤海之女刘某(殁年17岁)骑自行车外出取照片途中被他人用手扼颈造成窒息死亡。
后经阜阳市公安机关侦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判处张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有期徒刑十年。另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许文海、张达发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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