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志国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通过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今后,我市法院将对各基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审理。
2014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和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由10个基层法院结对异地管辖。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调整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18个中级人民法院分成6组,实行推磨方式管辖,其中平顶山市、许昌市、漯河市为一组,平顶山市中院管辖许昌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许昌市中院管辖漯河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漯河市中院管辖平顶山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为贯彻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该补充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研究通过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对各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作了较大调整。新规定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中院作一审。以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一审。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调整各基层法院异地管辖分工,除石龙区法院外,其余9个基层法院分成两组,实行推磨方式管辖。第一组是汝州市、鲁山县、卫东区、郏县。汝州市法院管辖郏县的一审行政案件,鲁山县法院管辖汝州市的一审行政案件,卫东区法院管辖鲁山县的一审行政案件,郏县法院管辖卫东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第二组是宝丰县、湛河区、叶县、舞钢市、新华区。宝丰县法院管辖新华区的一审行政案件,湛河区法院管辖宝丰县的一审行政案件,叶县法院管辖湛河区的一审行政案件,舞钢市法院管辖叶县的一审行政案件,新华区法院管辖舞钢市的一审行政案件。
据了解,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一方面能使当地行政机关失去了干预或者“协调”法院的方便渠道,在更大程度上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法院也减少了来自当地行政机关的压力,审判将更加透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