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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研究员抄袭后 与网友对骂无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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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就是剽窃了如何”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我这样不要脸的吧”
社科院研究员抄袭后 与网友对骂无下限

 

虽然已经删除所有相关微博并更换微博ID,但围绕着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刘钢(图)的舆论漩涡还远未散去。

因为一场抄袭风波,戏剧性的一幕接连发生,刘钢不仅在微博声称“就是剽窃了,如何”,还“破罐子破摔”地发布了许多诸如“什么是脸”“我是垃圾中挑出来的,怎么样?”一类的言论,被网友指为“秀下限、秀无耻”,许多网友还直接呼吁社科院“开除刘钢”。

刘钢实名博客文章被指抄袭 原作者称其让社科院蒙羞

风波起因于今年7月8日,刘钢在科学网实名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疯狂的天堂手术》的文章,探讨“换头术”的技术和伦理问题。

很快,日本东京大学外科学系华裔博士吕洛衿(微博名“勿怪幸”)在微博曝出,刘钢的博文几乎全文抄袭了自己今年7月2日发表在《南方周末》的《换头术,最大的难点在哪里?》这篇翔实而通俗的科普文,曾经刷爆了许多人的微信朋友圈。

刘钢在微博上承认确实抄袭了吕洛衿的文章,他回复吕洛衿说:“感谢你对该文章的关注,我已经将该文的出处标注出来。”随后他在自己的博文标题中加了“转载”二字,他称:“本文的写作内容基本参考了吕洛衿的,现在有人说我的这篇文章涉嫌抄袭,我就把出处罗列出来。”

他同时声称,只要不是出于商业目的,大段抄别人的文章不标注来源也没关系。

但事实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目的使用作品,即使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刘钢的回复显然没能让吕洛衿满意,吕洛衿指出:“刘先生,我念你年长,是前辈,不愿让你太难堪,所以还算客气。但你坚决不认错的回复和行动实在是让社科院蒙羞。你不知道什么是原创和盗版,我告诉你,你的博文就是100%的盗版。”

与网友对骂: 我就是剽窃了又当何如

没想到,戏剧性的一幕在此时开始:刘钢不仅拉黑了吕洛衿,更与网友对骂起来,并不断抛出令人瞠目结舌的言论:

“我开微博好几年了。这次终于捅了篓子,见到如此多的英雄豪杰汇聚在我的微博之下对我展开批判,我顿感欣慰。我承认那篇文章就是剽窃了。又当如何?我还不信邪了。让批判来得更猛烈吧。看看我的耐受力如何。同时也可以看看这几天的股票。”刘钢发布微博说。

在回复网友评论时,刘钢声称,自己的股票赚到钱了,因此有空和网友们“玩玩儿”。有网友指责他“厚颜无耻”,刘钢先是回复:“厚颜可以说,无耻未见得。”后来干脆直接声称“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我这样不要脸的吧”,并进一步“还击”:“我是垃圾中挑出来的,怎么样?”

面对刘钢不断的还击,吕洛衿显然也没辙了,他发布微博说:“可以厚颜如此,真是开了眼。”

不过,在与网友对骂一下午后,刘钢删掉自己所有与此事相关的微博。他还曾发布微博宣称,自己是在“锻炼遭到众人唾骂后的承受能力”。但他很快删掉了这条微博,并悄然更换了微博ID。

记者访问刘钢在科学网的实名博客发现,由于用户的隐私设置,已经不能访问当前内容。

风波还未就此止息,还有网友扒出刘钢一篇于2014年发表的论文,指其同样涉嫌抄袭。

更多的网友指责刘钢“刷新了无耻的底线”,还有人呼吁社科院“开除刘钢”。

相关资料显示,刘钢1954年出生,是河北唐山人,哲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室研究员,兼任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信息网络与科学基础研究会副会长、科普研究编委等。

随着各家媒体跟进,7月12日,吕洛衿更新了一条微博,回顾这场风波。

他说,实在没想到刘钢抄袭他的文章这件小事,会演变成全国媒体,包括国家级媒体的连日报道,成为一个巨大的丑闻,“我倒是开始同情起刘先生来,他要一开始就老实删博文,道个歉,就过去了,结果死扛还说出那番惊世骇俗的言论来。”

吕洛衿说,希望能借此事件,“警醒大家写作的引用规范,从而推进版权意识。”(现快)

延伸阅读

抄来转去网上飞 微时代原创作品如何保护 专家:可按照网络著作权避风港原则

“现在网上的东西都是转来转去的。要公开道歉?不可能!”在编发了别人原创的内容后,一个名叫“悠然生活”的微信公共账号如是答复。这个账号的态度,折射出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火爆背后的一大困境:抄袭、剽窃行为大量出现,而且难以追究。

再短的原创作品

都依法享有著作权

早在2011年,知名作家六六状告《读者》杂志社未经许可擅自刊载其微博内容,让众人开始意识到新媒体的著作权问题。而此前备受关注的“今日头条”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对于新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的讨论。

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领域,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少数作家拥有著作权。而在微时代,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黄汇认为,一篇原创博文、一条140字以内的微博,甚至是一张原创图片,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不需要登记授权,只要满足独创性要求,原作者都依法享有著作权,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但是微时代自由转发评论的传播特点给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增加了难度。黄汇认为,直接抄袭且不注明原作者必然算侵权,而二度创作演绎本身不违法,但是如果未经许可用于传播甚至营利就属于侵权。

对于解决新媒体中屡见不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黄汇认为,各方都必须做出努力。“普通网友和机构在转载传播他人原创内容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必须注明来源,尤其是原作者声明禁止转载的,必须尊重原作者权利。”

著作权要与

促进信息传播共享保持平衡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新媒体中的著作权问题。但是也有人提出质疑,新媒体的发展壮大有力地促进了信息的传播与共享,如果受到著作权问题的过分制约是否会影响这一初衷?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小强认为,微时代既要保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也要保护新媒体促进信息传播与共享的作用,两者应该形成有机平衡。

张小强建议在新媒体领域中,按照国外设立网络著作权避风港原则的经验,首先要适当扩大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了促进信息共享,从法律上予以规定除非明确表示不允许转载,否则就应该允许共享传播,但必须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并保护作品完整权。其次是将普通网民的引用转载与机构团体的行为进行区分对待,将非营利目的和营利目的区分对待。(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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