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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7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温天工作 每天补10元
高温津贴不到位 可到市人社局举报
 

□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三伏天到了,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能否及时拿到高温津贴?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相关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要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落实高温津贴,如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可到市人社局举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或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且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按照规定,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适当调整高温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重点加强检查,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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