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有关规定,从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调高。一类、二类、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与之前相比各增加200元,分别调至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分别为15元、13.5元、12元。这是我市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连续第十一次上调。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的市区、石龙区、舞钢市为一类行政区域;宝丰县、郏县为二类行政区域;叶县、鲁山县为三类行政区域。
另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的标准,而是不能低于的标准。”上述有关负责人说,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加班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月薪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
“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该负责人表示,各级人社部门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