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志国
本报讯 彩礼是我国的一种婚嫁民俗,男女双方希望缔结美好良缘,男方会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一旦双方未能喜结良缘,彩礼是否返还就成了问题。7月9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韩某与被告郑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女方郑某返还男方韩某彩礼款35000元。
据叶县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原告韩某与被告郑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订婚并举行了婚礼,但两人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两人决定分手,韩某向郑某索要婚前送给郑某的彩礼钱时,被郑某拒绝。随后,原告韩某诉至叶县法院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彩礼。
叶县法院审理此案时查明,订婚时韩某给郑某彩礼10100元,并为郑某购买金饰。双方准备结婚时,又付给郑某彩礼款30000元。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韩某请求郑某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但原被告曾一起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应部分返还,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