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巫鹏
本报讯 农民工也能享受市民住房保障待遇;棚改房可以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办证;公积金“零首付”购房提取……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办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实行居住地(租住地)管理,享受与本地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外来人员在我市购买住房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落户手续;住房公积金余额可凭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先行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购房方面,鼓励采取购买存量房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收购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市民关注的房产证办理方面,《意见》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城市配套费后,按普通商品房销售和办理房屋登记,取得完全产权;不补缴的,按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登记。
对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中的安置用房,经所在地区政府对安置性质进行认定后,报送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为安置房,国土资源部门按我市现有城中村(旧城)改造的文件精神组织供地,市政府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对已经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不存在严重违反城市规划需依法拆除情形的,2007年底前建成但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在出具产权无纠纷和房屋安全有关证明后,办理房屋登记;土地和权属无争议、整栋楼已部分办理分户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分户登记;已办理大证、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工商行政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后,购房人凭购房手续办理分户登记。
单位分房后户籍迁出的,售房单位出具购房人当时符合房改条件证明后,办理房改和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