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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7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贪污6.9万元,女财务科科长获刑5年
庭审马某“翻供”,法庭未认定其自首情节
 

□记者 王春霞

本报讯 利用职务便利,市区一单位财务科科长马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贪污公款69000元。近日,马某被新华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新华区法院新闻发言人邢书军介绍,2009年8月12日,时年26岁的被告人马某被市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聘为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兼任会计。2012年至2013年期间,马某利用出纳休产假,她一人兼任出纳及会计职务的便利,分两次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套取该公司检测业务收入共计69000元。这些款项被马某用于花销、集资、归还欠款等个人支出4万余元,其余部分存在其银行个人账户中。

2014年5月8日,市政法纪工委在检查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务账目时发现问题。同年6月16日,马某被侦查人员带回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在侦查阶段,马某多次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另外查明,被告人马某在第一次法庭审理过程中及在案件发回重审后第一次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否认自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称自己主观上只有挪用的故意,认为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其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已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有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被告人马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一审宣判后对自己非法占有该款项的主观故意予以否认,不承认其有贪污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追回,未给国家及单位造成大的经济损失,遂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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