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春霞
本报讯 原本买把枪想打野鸡用,没想到触犯了刑法。记者昨天从新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市民崔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新华区法院新闻发言人邢书军介绍,2014年12月31日凌晨6时许,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名晨练市民报警,称看到有人在一辆越野车内把玩长枪。民警随即赶到新华区李庄彩虹路附近,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并从其驾驶的一辆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内查获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45枚。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崔某某持有的小口径步枪被认定为枪支,子弹为发令枪改制弹。
据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1年下半年,他在本市许南路口碰到一个新疆口音的人,花了约3700元从该人手中买了一支小口径气步枪。约两个月后,他又在许南路口碰见这个新疆人,又花了500元从该人手中买了一盒(50发)子弹。平时没有使用过该枪,一直放在家里阳台上,只是把弹头取下来试打过,两三天前准备打野鸡用才把枪放到车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