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辽宁省卫计委出台了《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在,辽宁已经全面放开生育登记、审批时间,下放生育登记审批权限,简化生育手续及《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办理手续。
记者从辽宁省卫计委获悉,这也是为了更大地缓解市民办证难,只要符合生育政策即可,不用提前要“生育指标”了。
改变一
自主安排生育 可生完孩再进行登记
夫妻双方均属初次生育或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可在计划怀孕时进行生育登记或审批,自主安排生育,也可在怀孕或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
生育后登记的,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
改变二
生育手续和《光荣证》可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登记(不包括个人声明)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改变三
初生登记权在居委会 再生育可到街道
初次生育登记权限下放到村(居委会)。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理。
改变四
本省初育夫妻不需婚育证明 可个人声明
户籍为本省的,且属于初次生育的夫妻,不再需要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可以个人声明。2012年以后,在本省进行了初次生育登记的,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场给予生育登记。
户籍为外省,在办理初次生育手续时回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可以个人声明,由受理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地核查其婚育情况,并自收到反馈信息之日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户籍地反馈情况为其办理申请事项。
户籍为本省,居住、工作在省外,在省外办理生育登记或户口迁入他省,需要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的,现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我省已实行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制度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可根据其个人声明,并与“辽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比对无异议后,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 中新 )